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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初审公告的相关介绍

作者:汕头润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2 08:16:07

汕头商标注册是将商标合法化的一个过程,商标从所有权上来说是属于其创造者的,也就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下面是对于商标注册中的初审公告做的相关介绍:商标的初审公告(3个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允许其进行商标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审的商标自刊登初审公告之日起三月内没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并符合的,允许其商标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四个步骤:商标查询(一天)—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12——48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领取注册证(2个月)。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不仅是一种文化符号,更是其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却不知道该如何踩下重重雷霆。以下的经验和体会将被总结并与您分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汕头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申请的,对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他人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当时,由于日本木吉商品被遗漏,国内商品公司注册的第二十四类商标,使得日本失去了不应该存在的诉讼。申请组合商标注册前,必须注意商标文字、图形的保密措施,避免通过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方式公开使用,避免被他人抢注。如果不同步,当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时,会导致获得商标局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等,与公司许可证上的信息不一致,对以后的使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要改变,就必须全部改变,这不仅费时,而且是一笔可观的开支。

因此,企业应当先确定名称变更事项,然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有必要对商标进行近似查询,以避免商标与其他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其次,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除了商品的核心品类注册外,还需要选择其他相关品类注册,以节省时间,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如果商标是由申请人设计的,记得要注册版权。属于专业机构设计的商标标识的,应当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

保存商标标识的设计稿和委托合同,通过著作权登记、时间戳或电子邮件、邮局信函等方式确定创作内容和创作时间,以确定著作权、作者、权利人、作品内容等重要信息的有效时间。发现类似商标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防止该商标被侵权。商标注册对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注册也是一门学问。

经常有企业问,我们的商标驳回了或者部分驳回了,到底要不要复审?有些企业认为,商标局下了驳回通知那就是没戏了,复审也是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而且复审的费用可比单独注册一个商标的官费和代理费还要高。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商标驳回,我们到底要不要做复审?下面,小编就要不要驳回复审谈谈自己的看法。

(1)驳回复审是商标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商标被驳回后,如果不放弃,唯一能走的路就是驳回复审。如果不提起复审,商标申请人将彻底失去该商标;

(2)商标是人工审核的,因此每个审查员的专业范围、知识面以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受到主观方面的影响。而提交驳回复审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汕头商标注册时一人审查而存在的主观性较强的问题;

(3)可以有效延缓时间。有些商标是同一申请人申请的,或者是同一个负责人申请的,但因商标未能及时转让或商标申请人名称变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等情况,从而造成了商标局驳回,这种情况,只要提交复审材料,并办理相关商标转让及名称变更手续后,即可获得通过。因此,小编提醒商标驳回的朋友们。应当找到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帮自己进行驳回复审。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汕头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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