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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作者:汕头润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6 08:04:44

根据《商标法》第46条之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汕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企业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可以立即再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吗?这里肯定得告诉大家是不行的。

根据《商标法》第46条之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在实务操作中对申请商标注册来说有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家,如果与在先的注册商标冲突将会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但是如果在先的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其到期没有续展,那么就具有了新的申请注册机会。因此,一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即使被驳回申请,也应当继续关注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包括其专用权期限和商标争议情况。

因此,在新的申请注册机会出现后,并非越早提出注册申请就越好。如果申请提出得太早,等到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尚未超出该缓冲期,商标局仍然会与被撤销的或者没有续展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因不予核准。

在今年新注册成功的商标中,有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广东各地开始意识到文化品牌的重要性,将广东人传统的文化标签,抢先注册为商标。从产业类别来看,广东的传统民间曲艺、民俗文化、地理标签、岭南文化艺术等,都是申报文化产业商标的热门。截至目前,仅今年一年就注册成功近一千二百个,商标品牌形成已经进入井喷期,这也说明汕头商标注册企业品牌意识在逐年增强。

随着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引入多项商标注册申请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草案增加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草案增加了审查意见书的新制度,规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为文化品牌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

文化品牌就像一面高高飘扬的旗帜,品牌文化代表着一种价值观、一种品位、一种格调、一种时尚,一种生活方式,它的独特魅力就在于它不仅仅提供给顾客某种效用,而且帮助顾客去寻找心灵的归属,放飞人生的梦想,实现他们的追求。文化品牌的推广优秀的品牌文化是民族文化精神的高度提炼和人类美好价值观念的共同升华,凝结着时代文明发展的精髓,渗透着对亲情、友情、爱情和真情的深情赞颂,倡导健康向上、奋发有为的人生信条。

优秀的品牌文化可以生生不息,经久不衰,引领时代的消费潮流,改变亿万人的生活方式,甚至塑造几代人的价值观。优秀的品牌文化可以以其独特的个性和风采,超越民族,超越国界,超越意识,使品牌深入人心,吸引全世界人民共同向往、共同消费。

商标注销的原因,商标注销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方式,所谓的主观形式,就是商标拥有者自己主动提出放弃该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注销商标的申请。那么商标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商标注销的原因商标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一、商标拥有者由于企业转产、合并、破产等原因而资源申请放弃其商标。这种注销商标的方式由于是商标拥有者自愿提出的,因此要提交商标相关的申请文件,并且获取他们的同意才会在真正意义上予以注销。

二、商标的有效期限已过,宽展期也已过,但是商标拥有者仍然没有提出相关的续展申请,也没有及时地缴纳商标的费用,这时商标权无论是不是拥有者自愿放弃,商标注销也会自动生效。因此如果不是想放弃商标权,在一定的限期内应该及时地进行商标续展的工作。

三、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或者是公民已死亡,但是在法律的限期内仍然没有人要求继承和重新注册商标,商标在一定的期限内也会被注销。如果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要自愿申请商标注销,这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相关的注销申请书及《汕头商标注册证》,让商标局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商标法》第44条明文规定了四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是指将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等要素进行较大变化,导致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特征变化的情况。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根据《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不能自行变更。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应当依法定条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自行转让。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因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导致被撤销的情况。《商标法》第44条前三项行为之一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汕头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于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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