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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家感觉汕头商标注册会越来越难呢?

作者:汕头润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08:47:13

商标是企业品牌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很多公司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商标注册越来越难了 这与《商标法》越来越宽松的政策条件似乎并不相符,公司商标注册为什么大家感觉汕头商标注册会越来越难呢?下面为大家详细分析介绍。      

企业商标注册为什么越来越困难   在几年前,企业想到的名字,基本都是可以申请注册的,但是,现在的社会现状是,“抢先注册”风潮盛行,一个吸引人的名字几乎是45个类别都被注册了。   

主要是现在大家商标保护意识增强,近几年商标注册纠纷的大新闻给一些企业也进行了警示,所以选择注册商标的人越来越多。1994年出版的《中华字海》有87019个汉字(其中重复字320个);近来,根据北京国安资讯设备公司汉字库公布,共收入有出处的汉字91251个汉字。所以,重名的也越来越多,近似的更多。根据商标注册流程,想要注册,先要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想好的名字已经被人注册在先了,就得重新构想。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被注册在先,你想要在进行注册,已是为时已晚,一个类别,商标名是唯一的,尤其对一些热门行业来说,你所认为吸引眼球、令人一见不忘的商标名字,并不代表别人就没有想到,更有可能以抢先注册。这样一来,商标注册确实是越来越难了。商标申请注册量逐年上升,可注册资源减少,商标局商标局曾发文称,我国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连续14年居于世界首位。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导致的局面,就是可注册资源的减少。对于那些组合好,容易记住,寓意好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   

再回过头去看那些已经被注册过的商标,是否真的物尽其用?市场上的一些机构对全国的商标闲置率做过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358件,有效注册商标为7237894件。但是光鲜的背后却隐藏着冰冷的事实:据知识产权局2013年权威数据显示,中国大陆范围内有53%的闲置商标,而大量中小企业并没有自己的商标,因此潜藏的法律风险处于高风险状态。   

想好商标名字后,应当当机立断的进行商标注册,进行重复率的排查,申请商标注册等,这一切的商标注册工作都离不开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有限公司帮助企业尽可能的提高通过率。

在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非常常见的。不过不要因为商标被驳回了就给注册的商标下“死刑”。商标被驳回以后,商标局就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会告诉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那么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司为大家解答。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违反了禁止注册的情形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 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下面一些限制:

(1) 商标专用权受到核准使用领域的限制。《商标法》第5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条规定,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原则性规定。

(2)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到期后,权利人可以通过续展延长其使用期,而且可续展的次数并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 如果权利人愿意,就可以无限期的拥有商标专用权。

(3)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领域范围内有效,权利人无权请求他国给予保护,他国也没有保护该商标的义务。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彼此独立,互不牵连。

(4) 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其积极权利的范围小于消极禁止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 处分注册商标,不能延及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也不能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一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加以注意。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报道,世界知识产权欧洲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至4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为12,92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7.3%。主管商标、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事务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女士表示,如果全球经济危机不再继续恶化,2010年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有望稳步上升。

2009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较上年下滑15%,但目前各项数据显示,商标持有者在该领域的活动日趋活跃。根据2至5月份统计数据:德国以1,631件申请暂列首位;欧盟以1,431件位居第二,较去年同期增长26%;美国以1,337件暂列第三,较上年增长33%。此外,中国、土耳其和韩国的申请量亦出现大幅增长,涨幅分别为39%、52%和99%。    

与此同时,欧盟国家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均比上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德国虽暂列首位,但较上年同期下降3.5%;比卢荷经济联盟、捷克的申请量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4%、33%和38%。据分析称,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通过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寻求国际保护可能是造成下滑的主要原因。根据2010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欧盟企业共提交23,743件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较去年同期增长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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